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校验和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主要政策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卫生厅《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山东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条件1、基本条件设置医疗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有与执业范围相应的医、药、护、技人员
人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有一定组织机构
(3)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疗业务用房,选址合理,布局合理,并符合卫生要求
(4)有与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床位数、仪器、设备配备
(5)有必要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等基本设施,并符合卫生要求
(6)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7)有符合法定要求的资金
(8)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他要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者,连续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并具有所在地正式城市户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卫生技术人员;(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5)发生二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