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第1页共8页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
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