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有关动力能源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做好动力管理,满足生产与发展的需要,根据《莱钢股份有限公司动力管理制度》,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动力管理工作的范围是指我厂所属供排水、供电、煤气、氧气、氮气、氩气、蒸汽、压缩空气等动力设施的运行、维护、检修、事故的管理以及对各种动力的平衡和合理使用等工作。第三条动力的供应具有生产、输送、使用而又不能同时贮存的特点,必须集中统一管理,必须与生产密切配合,科学组织生产和管理,做好综合平衡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车间(站)、科室。第二章部门与职责第五条机动计量科为动力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厂动力管理工作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具体执行工作,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第六条机动计量科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厂动力供用平衡,协调生产供应。(二)负责编制全厂动力消耗定额指标和节约指标,归口下达并按月考核。(三)负责向上级申请全厂用水、电、煤气、氧气、氩气、氮气等指标,根据生产计划向各车间下达动力指标。(四)负责编制和审查动力正常运行方式和及时发现异常运行现象。(五)负责动力监察工作,制止动力设备(包括管线)违章运行和乱用浪费动力的行为。(六)具体负责动力设备的效率测定、强度检验、化学检测、绝缘检测等工作。第三章动力供应管理第七条动力设备应当严格按定额能力操作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速运行,对超规定能力运行而造成设备损坏者,要追查责任。第八条动力操作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定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和生产参数,出现异常及时调整,重要情况及时向厂调度室汇报。第九条重要动力设备的开停、管网阀门的开闭及线路倒闸操作,要严格执行监护制度。第十条工作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任意关停消防供水,出现故障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第十一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打开氧气总阀时,要缓慢开启,注意控制流速。第十二条蒸汽管道必须进行保温处理,严禁蒸汽管道裸管运行。第十三条有关工作人员对各种阀门要定期作调节试验和开闭操作活动,以免紧急操作时阀门失灵。第十四条厂领导对动力运行作出的决定和需要采取的措施由机动计量科下达,由调度执行,各值班人员接到调度下达的命令后应当立即执行。对命令有异议时,可逐级提出意见,当上级重复命令时,各车间值班人员应当立即执行,不执行调度命令的按照厂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定额管理第十五条动力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各车间要对重要机台制定出动力消耗定额,做到用量有计划、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管理有制度。第十六条动力消耗定额管理(一)动力消耗定额每年编制一次,由机动计量科上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后下达执行。(二)产品的动力消耗量包括:基本生产耗用动力量;辅助生产耗用动力量;生产厂房、仓库及办公室所耗用的动力量。(三)各产品的动力消耗完成情况由机动计量科统一管理,分级考核。第十七条动力消耗定额指标纳入厂考核指标之内,以经济责任制或经济承包的形式下达给各能源使用单位,由机动计量科按月进行考核。第五章动力设备维护管理第十八条动力设备必须有运行维护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操作、维护和安全等部分,并具体反映下列要求:(一)设备主要技术性能。(二)操作方法。(三)紧急停机和事故处理程序。(四)开、停机时与有关岗位或部门联系制度。(五)对设备清扫、加油、检查的方法、时间和要求。(六)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注意事项。第十九条动力设备的维护工作实行三确定(即定人、定机、定职责)制度,操作人员对所属岗位的动力设备要做到四懂:即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即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各岗位人员要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第二十条动力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一)不得违章操作使用设备,不得任意取消安全装置或改变整定值,不得乱拆、乱卸、乱割、乱焊和任意改变结构。严格执行定期检修制度和计划预修制度。(二)机组及辅助设备均有制造厂的铭牌及本厂的设备编号,要有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安装及试运行记录,大修、事故、异常运行及设备的重大变更记录。(三)严格执行润滑制度,润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