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设施管理规定为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通风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依据《自治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伊泰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通风设施主要指井巷中设置的风门、风桥、调节风窗、密闭(挡风墙)、永久密闭(防火闭)
第二条﹑通风设施的施工及管理验收严格执行伊泰公司制定的施工标准,通风设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造
第三条﹑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内进行永久密闭
暂时不用或废弃巷道应及时封闭
第四条﹑通风设施要建立台账,进行编号、挂牌管理
现场、系统图、牌板要对口
第五条﹑永久和临时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严禁出现单风门
过风门时要过一道关一道,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
入排风相连巷道需设风门处设闭锁风门或同时设正反向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
风门要包边沿口,四周接触严密不漏风
第六条﹑调节风窗设在回风巷,风窗口大小由通安队技术人员或测风人员根据生产的需要进行调节
第七条﹑密闭位置应设在距离巷道口以里3----6m处,墙体四周要掏槽,按标准建造,严密不漏风
密闭距离巷口超过6m的巷道按标准设置栅栏(小于6m的可不设)、揭示警标、挂管理牌板
第八条﹑通风设施检查纳入日常安全检查日程,对破损的通风设施要及时修复,通风设施拆移须经通风部门同意,严禁擅自拆移第九条﹑拆除封闭已久的巷道时,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由通风部门现场指挥拆除,密闭内有害气体含量超过2%、或氧气含量不足12﹪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拆除
第十条﹑风筒穿过墙体时,应在墙上安设与软质风筒等径的硬质风筒或伸缩风筒
第十一条﹑局部通风机垫高要符合规定,要安排专人、挂牌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有计划停风必须经通安队同意,制定专项通风措施
第十二条、巷道贯通,机掘在贯通前50M,炮掘在贯通前20M必须制定贯通措施,经通安队审批签字
措施审批完毕后,送通安队一份,通安队按措施监督及时对通风系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