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建抗字第377号关于印发《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经今年全国抗震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并修改定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标准主要是针对我国历次强震后的震害统计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口径不一,统计汇总的数字与实际破坏差距较大的情况而制定的。今后,凡属破坏性地震的震害调查及震后房屋建筑的损失评估,均按本标准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经验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抗震办公室。一九九O年七月二十日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判别建筑的地震破坏程度,估算直接经济损失,提供抢修排险和恢复重建的技术经济依据,特制定本标准。第1.2条凡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本标准规定,统计建筑震害和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并按本标准附表汇总。第1.3条本标准适用于多层砖房、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民房、烟囱、水塔等建筑的地震破坏等级划分。对装修占建筑造价总费用较高的房屋,应做专门的研究。第1.4条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基本原则:一、对各种类型的建筑,应按不同的结构特点划分地震破坏等级;二、确定建筑地震破坏程度时,应以承重构件的破坏程度为主;三、建筑地震破坏程度的判别,应引入相应的数量概念;四、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考虑修复的难易程度、是否可使用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五、建筑地震破坏等级的划分,应以建筑直接遭受的地震破坏为依据。震前已有其它原因造成的损坏,在评定地震破坏等级时不应考虑在内。第1.5条建筑的地震破坏可划分为基本完好(含完好)、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倒塌五个等级。其划分标准如下:一、基本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二、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的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三、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采取排险措施;需大修、局部拆除。五、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各类房屋的地震破坏分级和损失估计名称破坏描述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变形参考值基本完好(含完好)承重构件完好;个别非承重构件轻微损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一般不需要修理即可继续使用轻微损坏个别承重构件轻微裂缝(对钢结构构件指残余变形),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不需修理或需稍加修理,仍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或残余变形),部分明显裂缝(或残余变形);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使用严重破坏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应排险大修,局部拆除倒塌多数承重构件倒塌需拆除注:1、个别指5%以下,部分指30%以下,多数指50%以上;2、中等破坏变形参考值,大致取规范弹性和弹塑性位移角限值的平均值,轻微损坏取1/2平均值。2、本标准以下各章,均略去关于使用和修理的规定。第二章多层砖房第2.1条本章适用于二层及以上普通粘土砖砌体承重房屋。第2.2条评定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时,应着重检查承重墙体和屋盖,并检查非承重墙体和附属构件。第2.3条多层砖房的地震破坏等级应按下列标准划分:一、基本完好:承重墙体完好,个别轻微裂缝;屋盖完好;附属构件有不同程度破坏。二、轻微损坏:部分承重墙体轻微裂缝;屋盖完好或轻微损坏;出屋面小建筑、楼梯间墙体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明显破坏;附属构件开裂或倒塌。三、中等破坏:个别承重墙体严重裂缝或倒塌,部分墙体明显裂缝;个别屋盖构件塌落;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裂缝或局部酥碎。四、严重破坏:多数承重墙体明显裂缝,部分墙体严重裂缝,局部酥碎或倒塌;部分楼、屋盖塌落;非承重墙体成片倒塌。五、倒塌:房屋残留部分不足50%。第三章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第3.1条本章适用于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