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本案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仲裁阶段的代理人
现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贵庭参考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本案,正是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符合劳动保护的条件,致使申请人在工作中因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而罹患职业病
申请人于2017年3月19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向被申请人寄出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17年3月2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解除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2年7月23日至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