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作者:上传时间:2008-11-83:11:07点击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桩基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桩基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桩基础工程包括沉管灌注桩、机械钻孔桩、人工挖孔桩、预制混凝土桩、高压注浆桩等各类桩基础
不包括非工程用桩基础
第四条桩基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检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条吉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桩基础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地质勘察第六条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勘察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勘察报告必须有岩土工程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签字
第七条勘察单位建议选用桩基础的类型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桩基础勘察应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桩端持力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及是否有软弱下卧层
2桩基础勘察探孔的深度应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有关规定,一般性探孔的深度达到予计桩长以下3-5倍的桩径,且不得小于3
0m,直径大于800米m的桩不得小于3
3勘察报告应提供可选的桩基类型、桩端持力层以及桩长和桩径的建议
4勘察报告应提出有关岩土的桩侧阻力和端阻力的估算值,以及单桩承载力的估算值
5勘察报告应分析成桩可能性及挤土效应对成桩的影响,并提出建议性保证措施
6对于液性指数大于0
9,厚度大于3
0m的粘性土、有机质软土及厚度大于4
0m的填土,应慎重选用沉管灌注桩,如必须选用沉管灌注桩,应提供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