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重庆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工作,保障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是指承担城市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园林景观规划设计、提供园林景观技术咨询和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含境外、市外设计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是指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设施设备、经营效益和业绩等规划设计专业服务咨询能力水平
第四条从事园林景观规划设计的单位,应当取得《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业务
第五条重庆市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市园林学会)负责本市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的审核、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七条甲级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单位标准:(一)具备承担各种园林景观规划设计任务的能力
(二)设计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一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2人(或一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高级职称人员1人),二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5人(或二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4人),具有中级职称的规划、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
甲级暂定资质设计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一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1人,二级风景园林师不少于3人(或二级风景园林师1人和园林设计专业中级职称人员2人)
具有中级职称的规划、结构、给排水专业的人员各不少于1人,相关专业大学生(初级职称和未评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
(五)年度设计产值不低于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