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环境保护事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许可及管理办法【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4-04-28【正文】环境保护事业聘雇外国专门性技术性工作人员许可及管理办法第1条本办法依就业服务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环境保护事业聘雇或续聘雇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境内从事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款工作之聘雇许可及管理,依本办法之规定
第3条本办法所称主管机关为行政院环境保护署
第4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事业,指左列事业:一环境检验测定机构
二废水代处理业
三建筑物污水处理设施清理机构
四废弃物清除处理机构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5条本办法所称专门性工作指从事环境保护之业务推广、市场调查、人才训练、经营管理工作
第6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性工作,指从事环境保护技术之研究发展或污染防治机具设备之安装、操作、维修工作
第7条环境保护事业设立具备法人证明文件,以提出公司执照及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其他可证明公司合法设立及营业之文件,得申请聘雇或续聘雇外国人
环境保护事业有特殊情况经专案核准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第8条环境保护事业聘雇之外国人,应具备教育部承认之国内外大学以上学校环境保护相关科系所毕业之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前项外国人非依本国相关法令取得所从事工作必须之证书或执业资格,不得执行各该工作
第9条环境保护事业应备具申请书,并检附左列文件向主管机关申请聘雇外国人之许可:一申请人公司执照、营利事业登记证或财团法人登记证书影本各一份
二承揽环境保护业务契约书、实绩照片及相关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三记载受聘雇外国人姓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号码、国外住所、国内居所、职位及工作内容之聘雇计划书一份
四记载薪资给付方式、数额及聘雇期间之聘雇契约书一份
五受聘雇外国人学历、经历之证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六受聘雇外国人之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其他主管机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