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9
1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2配电室、消防控制空、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吸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而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
5LX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待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刚的照度
3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硫散指示标志
4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
00M以下的墙面上
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5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利制作的保护罩
6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
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
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
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
例如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U
(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