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将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等民事责任区分立法,其观点是侵权责任仍然是隶属与民事责任之下的子部门,从而在立法体例上坚持的是在民事债权制度中设立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