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5]8 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法律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第四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判 责令作出检查 诫勉 纪律处分第五条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第六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实行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 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 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五)索贿受贿 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在行政许可 认证 检查 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第八条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判教育,责令改正(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