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交通部〔84〕交科技字886号本标准适用于核定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并对车站建设提出要求
1.站级划分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1.1一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1.1.1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
1.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1.3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
1.2二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1.2.1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
1.2.2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
1.2.3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
1.2.4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
1.3三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1.3.1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
1.3.2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
1.3.3一般旅游区的车站
1.4四级站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
1.5站务工作量计算1.5.1站务工作量包括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行包换算量
1.5.2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指车站年度平均每日发送长途旅客的数量及短途旅客折算量之和
1.5.3在车站发售车票的城乡短途班车(系指班次密度大、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或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