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核定和建设要求交通部〔84〕交科技字886号本标准适用于核定公路汽车客运站级别,并对车站建设提出要求。1.站级划分根据站务工作量(主要指旅客日发送量),结合所在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将车站划分为一、二、三、四级。1.1一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站:1.1.1站务工作量在7000及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人口稀少及少数民族地区站务工作量在5000及5000人次以上的车站。1.1.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具有代表性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1.1.3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如无7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一级站。1.2二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站:1.2.1站务工作量在3000及3000人次以上,不足7000人次的车站。1.2.2除已列为一级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省(自治区)辖市、自治州(盟)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车站。1.2.3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如无3000人次以上的车站,可将站务工作量在1500及1500人次以上的一个车站列为二级站。1.2.4国家规定的重点旅游区车站。1.3三级站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站:1.3.1站务工作量在500及500人次以上,不足3000人次的车站。1.3.2除已列为一、二级车站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车站。1.3.3一般旅游区的车站。1.4四级站站务工作量不足500人次的乡级人民政府或乡级以下行政单位所在地车站,均为四级站。1.5站务工作量计算1.5.1站务工作量包括旅客日发送折算量及行包换算量。1.5.2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指车站年度平均每日发送长途旅客的数量及短途旅客折算量之和。1.5.3在车站发售车票的城乡短途班车(系指班次密度大、站距短、旅客上下频繁或班线长度在30公里以内的班车)旅客日发送量,按每2人次折合,人次计入车站旅客日发送折算量总数。1.5.4核定站级时,行包日发送量按每件换算为1人次计入站务工作量。2.站址选择车站站址根据下列原则选定:2.1便利旅客集散和换乘。2.2车辆流向合理,方便出入。2.3具备足够的场地,能满足车站建设需要,并有发展余地。2.4结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布局。3建设规模3.1车站主要由站房、发车位、停车场(库)、站前广场、保修车间、生产辅助设施和职工生活用房等组成。3.2站房建设规模,以旅客最高聚集人数为主要依据计算、结合其它条件,按设计年度进行合理规划。3.2.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并非指一年中客流高峰日中最高时刻聚集在站的旅客人数。3.2.2车站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乘以相应的百分比计算:500人次以下者为30%~40%;500~3000人次者为30%~25%;3000~5000人次者为25%~21%;5000~7000人次者为21%~18%;7000~10000人次者为18%~16%;10000人次以上者为16%。旅客日发送量较少,而流时又过分集中的车站,可按实际最高聚集人数计算。3.2.3设计年度指车站建成开始使用后的第10年。3.3车站各主要处所建筑面积3.3.1站房候车室根据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按每人1.20平方米计算;售票厅按每个窗口20.00平方米计算;行包托运处:托运厅按每一托运单元(柜台)前留足20.00平方米计算;行包受理作业面积按每一托运单元20.00平方米计算;库房内行包占用面积按每件0.30平方米计算,行包员作业面积按每一托运单元20.00平方米计算,行包入库件数按旅客日发送折算量的10%计算;行包提取处面积按托运处的30%~50%计算;站务员室按每人1.50平方米计算;乘务员室按每人0.70平方米计算;驾驶员休息室按驻站车数每车1人,每人0.50平方米计算;其它工作用房按每人6.00~9.00平方米计算,单间面积应不少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