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新旧税法差异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八章六十条,五千余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八章一百三十三条,一万六千余字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新法及条例的重要变化1、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判定及管辖范围;2、企业所得税税率;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其中包括一般规定、收入确认、扣除项目规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4、应纳税额的计算,其中包括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规定;5、税收优惠,其中包括免税收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税额抵免、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6、源泉扣缴;7、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若干规定;8、征收管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9、其他
第一章总则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法第一条、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二、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法二条,条例三、四条)1、居民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的企业
3、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主要考虑日常管理地(如企业管理层所在地)、财务处理地(如企业帐簿保存地)、经营决策地(如重要股东居住地或董事会议召开地)等
注重日常管理地,但都不构成唯一决定性因素
4、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
(条例五条)-“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三、纳税义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