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第六条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下水动态监测,定期开展区域地下水评价
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和评价结果、供水水源情况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按照有关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禁采区:(一)严重超采区域;(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已到达的区域;(三)通过替代水源已解决供水问题的区域;(四)发生严重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区域;(五)重点文物保护区;(六)其他需要禁采的区域
地下水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
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第八条下列区域为地下水限采区:(一)一般超采区域;(二)一般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三)其他需要限制的区域
地下水限采区内,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不得批准需要大量取用地下水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九条开发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