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学条件
第二条本办学条件适用于我市城区(含县镇)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
第二章用地面积指标第三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
第四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
第五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
第六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
第七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配置标准予以控制,根据学校的不同类别规模,合理确定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老城区中学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人;新区中学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2平方米/人
老城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人;新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
第八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内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
第九条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
第十条根据学校不同规模,中小学校宜设相应运动场
小学18班以下必设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含18个班)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初中初中24班以下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24班以上(含24个班)设3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高中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
中小学校每6个班配置一片篮(排)球场
中小学校宜设运动器械场200—40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