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学条件。第二条本办学条件适用于我市城区(含县镇)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改造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第二章用地面积指标第三条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和绿化用地三部分。第四条建筑用地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四周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小片课间活动场地。第五条体育活动用地应包括环形跑道、直跑道、篮(排)球(兼部分课间操场地)、运动器械场地、小学游戏场地。第六条绿化用地指成片的集中绿地。第七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学校用地面积应根据其规模配置标准予以控制,根据学校的不同类别规模,合理确定其用地面积和生均用地面积指标。老城区中学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3平方米/人;新区中学中学生均用地不低于22平方米/人。老城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0平方米/人;新区小学小学生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人。第八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本地域减灾抗震、交通、环保等方面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第九条各类学校的建筑用地可参照《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的规定,并增加自行车停车场地。第十条根据学校不同规模,中小学校宜设相应运动场。小学18班以下必设10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小学18班以上(含18个班)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初中初中24班以下必须设2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24班以上(含24个班)设3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高中设400米环形田径场一个。中小学校每6个班配置一片篮(排)球场。中小学校宜设运动器械场200—400m2(小学含游戏场地)。课间操场场院地应利用篮(排)球场等用地解决。中心城区小学确无条件的,至少须按有关标准设置蓝球场两个及60米直道田径场一个。第十条中小学校的集中绿化用地面积,中学每生不宜低于3m2;小学每生不宜低于4m2。绿地面积占学校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老城区内应达到不得低于30%的标准;新区内应达到不得低于35%的标准。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等单位为邻。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学校校舍建筑应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三部分。第十三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教室、专用教室、公共教学用房三部分。1教室包括普通教室及选修课教室。2专用教室包括自然教室、实验室、音乐、形体、美术、书法、史地、多媒体语言、计算机和劳动技术教室等。3公共教学用房包括多功能教室、多功能演播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体育活动室等辅助用房。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包括教师办公室、行政办公室、会议接等室、德育展览室、校史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维修管理室及传达值勤宿室等用房。第十五条生活用房包括教职工和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及厕所等用房。第十六条小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7.2m2,初级中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9m2,高级中学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宿舍)不低于11m2;学生宿舍小学生均建筑面积5m2,初级中学生均建筑面积5.5m2。学校可分期建设,但首期建成面积不得少于上述面积的60%。第四章技术装备配置第十七条中小学按教育部2003年3月颁布的《中学理科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调整意见》开设实验课程,原则上为二人一组,配备标准为50人二十五组实验器材,成班率超过50人可酌情增加分组实验器材。第十八条中小学应配备设施齐全的各类实验室。小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标准为实验室不少于3间,仪器室不少于3间,准备室仪器室不少于1间,2初级中学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标准为物理实验室1-3间,生物、化学实验室配备标准为1-2间,物理、生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