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建铺面地段管辖变更后原租赁费收取案「案情」1987年,被告刘不姑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建造了一间竹壁墙、羊毛毡屋顶的简易棚用于经营1989年6月,原告海口市振东区和平南路街道办事处经海口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于1990年3月至1993年10月期间,向被告收取上述简易棚的占道费
1993年10月,原告根据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1993)282号文件批复意见,在海口市文明二路兴建简易铁皮屋铺面房,被告刘不姑的上述简易棚同时改建成面积共80平方米、砖墙体铁皮顶结构的四间简易铺面,造价19638元1993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出资在文明二路(市罗牛山饲料公司旁)兴建的简易铁皮屋铺面第1-4号四间共8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刘不姑承租使用经营,被告负责安排2名生活困难户就业,具体人员由原告提供;租期三年,即1993年11月1日起至1995年10月31日止,期满后,如被告需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合同另议;月租金一千元,每月5日前交付,逾期则处罚5%作滞纳金;被告须交押金一千元,合同期届满后如数返还被告;承租的铺面水、电费被告自负,被告如需对承租的铺面进行维修和内部装修等,须经原告同意,如需转租或转让,也需原告同意,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签字盖章后才生效;被告对承租的铺面不得出卖、抵押、典当等,否则原告有权收回铺面并没收抵押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交付了低压抵押金一千元,并取得约定承租的铺面使用经营
自1993年11月起至1995年7月间,被告均依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租金
1995年7月,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重新划分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文明二路被划归第三人海口市振东区振东街道办事处管辖;与此同时,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政府又发布《关于《白龙乡行政区域和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调整方案》颁布实施的意见》,规定: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调整后,被调整的村居委会的财产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