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国际)发布单位:国际劳工组织大会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执行日期:1970-03-10废止日期:相关文档:正文: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大会,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内瓦举行其第五十一届会议,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六项关于工人搬运的最大负重量的某些提议,并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形式,于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过以下公约,引用时得称之为一九六七年最大负重量公约
第1条就本公约而言:(a)“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负担重量的任何运输;包括提起和放下负重物;(b)“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一词系指任何连续或主要从事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或尽管是间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负重运输的活动;(c)“年轻工人”一词系指18岁以下的工人
第2条1.本公约适用于正规的人力负重运输
2.本公约适用于有关会员国设有劳动监察制度的各经济活动部门
第3条不得要求或允许任何工人从事该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负重运输
第4条会员国在实施上述第3条规定的原则时,应考虑执行工作的各种条件
第5条各会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指派任何工人从事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前,使其接受关于工作技巧的适当培训或指导,以便保护健康和预防事故
第6条应尽可能使用合适的技术手段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负重运输
第7条1.应限制指派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非轻物人力负重运输
2.凡妇女和年轻工人从事人力负重运输时,此种负重的最大重量应明显低于准许成年男性工人的负重
第8条各会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或任何其它符合本国实践和条件的办法,经商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采取必要的措施使本公约各项规定得以生效
第9条批准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10条生效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