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信鸽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饲养、申请、注册、搭建鸽舍、放飞、比赛、展示、交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搭建鸽舍、信鸽饲养、放飞信鸽、组织比赛等活动
第四条(注册规定)本市对信鸽饲养,设立信鸽组织,实行注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信鸽协会章程、信鸽注册的规定
未经注册,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不得开展信鸽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信鸽饲养原则)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和民用航空安全,养鸽户与居民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
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市信鸽饲养活动的行业管理,开展对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
区、县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街道(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