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起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起吊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强化事故防范措施,不断拓展和完善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内涵,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吊作业主要指:使用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对生产设备等重物进行的起吊作业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述起吊设备、设施、工具,在我矿主要指以下几种:1
起吊设备、工具:桥式起重机(可沿轨道行走的具有桥梁式结构的起重机)、动力(电动、液动、气动)葫芦、手拉葫芦、滑车、滑轮;吊带、吊链、吊扣、卸扣、吊钩等
其它辅件:用于捆绑、固定的材料、钢丝绳、绳索、链条、连接件、紧固件以及锁具等
起吊设施:采取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用于起吊作业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设施
第四条其它设备(如:回柱绞车、油缸等)用于起吊作业时,均列为起吊设备管理
第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起吊作业安全管理,如:塔式起重机、卷扬机、吊车、叉车、电梯、提升机、举升机等
第六条凡在我矿辖区内从事起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机电科是起吊设备、工具(包括辅件,下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吊设备、工具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起吊设备、起吊工具的质量验收工作;负责起吊设备的相关年检工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设备完好情况安全检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组织特殊工种进行相关培训
第八条物资供应站、经济运行科负责对起吊设备、工具的准入、资质认证等相关工作,严禁证照不全及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产品入矿
第九条安监处负责起吊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对采用焊接、浇注、锚固等方式制作的起吊架、起吊梁、起吊点等附属起吊设施的技术管理工作
企业管理科负责起吊锚杆的拉拔力试验
第十一条综采办负责综机设备(包括采、掘单位及综机设备)起吊作业的业务管理工作,机电科负责除综机设备以外的起吊作业的业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