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1999年,王某与他人注册成立广州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王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在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期间,为抵扣以实业公司名义开出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从不法分子处非法购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实业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套,涉及金额7,005,623
69元,税额1,190,956
03元,并用作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
税务机关对实业公司作出了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补缴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决定,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评析:本案中,实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注明增值税额及其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八条也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因此,税务机关对实业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该公司取得的24套增值税发票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190,956
0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抵扣的税额应作进项转出,若该公司当期有留抵税额可予冲减,若无留抵税额,须直接补缴税款1,190,956
同时,实业公司和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