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五合同、担保以及案外人救济部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之五合同、担保以及案外人救济部分合同法案外人救济担保法会议纪要概览一、会议纪要概览【过程】从今年月份开始起草到月日出台历时约个月经次专门调研(广东深圳、浙江余姚、二巡、广西桂林)、次征求专家学者意见、次书面征求意见、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及起草小组内部反复多次讨论前后历经稿。【特点】一是直面争议问题。如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效力、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公司法第条、清算义务人责任、合同约定与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的担保范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能否相互求偿、场外配资的效力、优先级与劣后级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票据清单交易等问题明确最高法院的态度。二是密切关注立法和监管动态。在未生效合同的效力、违约解除、混合担保、动产担保的对抗效力等方面密切关注民法典草案在证券、信托、票据等方面密切关注监管动态。三是涉及面广。纪要共计大部分条涉及公司、合同、担保、金融(包括金融消费者保护、证券、信托、保险、票据)、破产等民商事审判的绝大部分领域。纪要同时也对诸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刑交叉等突出程序问题。一、会议纪要概览【上审委会讨论的问题】个问题、个条文分别是:一是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的效力及能否履行二是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三是如何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条第款规定的清算义务人的责任涉及个条文:怠于履行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以及破产中的清算问题四是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对外提供担保公司应否承担责任五是违约方能否起诉解除合同六是混合担保中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七是因登记簿设置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与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应以合同约定还是以登记簿记载为准来确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八是在房地分别抵押情况下如何确定抵押范围以及清偿顺序九是让与担保的性质和效力十是场外配资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利息十一是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十二是实际权利人能否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执行。一、会议纪要概览【未涉及的部分】一是银行卡纠纷(司法解释)二是不良资产处置纠纷(司法解释)三是网络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四是债券违约(另出纪要)。一、会议纪要概览【如何适用】一是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在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二是不溯及既往。纪要适用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案件纪要发布前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以不符合纪要的相关规定为由申请再审。第一部分合同法部分【审理合同纠纷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鼓励交易原则。如在适用违法无效规则、背俗无效规则时尽可能地限制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未生效合同问题上要尽量通过让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促成合同生效。二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如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问题上就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避免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其不诚信行为中获益再如在约定解除条件的认定上也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轻易解除合同。第一部分合同法部分一、关于无效合同(一)违法无效规则【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一是规范层级须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规章。二是须是违反强制性规定。凡带有必须、禁止这样的规范均为强制性规定带有应当、不得字样的规范通常为强制性规定但也可能属于裁判规范、倡导性规范或半强制规范。三是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合同法有关合同效力的其他规定。第一部分合同法部分【违法无效的类型】()合同标的违法()主体资格违法()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缔约方式严重违法()场所违法()期限、数量违法第一部分合同法部分【违法无效规则的运用】个案认定三步认定法()第一步:识别存在强制性规定()第二步:考察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对象合同标的违法表明该行为是法律、行政法规所要禁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主体违法、方式违法、场所违法、期限、数量违法表明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该法律行为本身原则上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