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意向书篇一:投资意向书天使投融资主交易文件-3-条款清单年月日本条款清单(简称“本清单”)由【投资人】(简称“投资人”),与【创始人A】、【创始人B】(简称“创始人”)、及【增资主体】(简称“公司”)共同签署
本清单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投资意向所用
除下述“保密”条款中所述内容外,本清单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公司[]一家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估值及增资意向公司投资前估值为人民币[]万元
投资人投资人民币[]万元,取得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
创始人及公司的陈述与保证创始人及公司须在交易文件中做出通用的陈述与保证
股权的成熟创始人股权自增资协议签署之日起分4年成熟,每年成熟25%
若创始人主动从公司离职、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职务或因故意、重大过失被解职,创始人应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未成熟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或其指定主体
股权锁定公司在合格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前,未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创始人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进行其他处置
因股权激励计划而转让股权的除外
清算优先权公司在IPO之前因任何原因导致清算、转让核心资产或控制权变更,在股东可分配财产或转让价款总额中,首先向投资人股东支付相当于其投资款[建议120]%的款项,剩余部分由全体股东(包括投资人股东)按各自的-4-持股比例分配
优先投资权若公司发生清算事件且投资人未收回投资款,自清算事件发生之日起5年内创始人从事新项目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他人对该新项目进行投资,且创始人有义务促成投资人对该新项目有优先投资权
投资人的其他权利在公司IPO之前,投资人还应享有下述一般性权利:1
优先受让创始人拟转让的股权;2
按比例与创始人共同出售其全部或部分股权;3
优先认购公司的新增股权;4
股东的知情权与检查权
保护性条款经各方协议一致的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