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可编辑)农村合作银行计算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计算机硬件设备、安全运行、故障申报、日常检查、网络安全等的管理防范和化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风险杜绝各类事故和案件的发生根据省联社有关计算机管理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各项计算机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行员工包括在编合同制员工、经批准在岗的短期合同制员工和服务站人员。第二章硬件设备管理制度第三条设备购置原则。在**省联社和**办事处的部署下实行“四统四分”原则。“四统”即统一协议统一机型统一厂家统一价格。每年由市办根据各联社(合作银行)计算机应用情况与有关厂家(公司)签订全地区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机型、品牌、配置、价格等)总协议。“四分”即分别购置各联社(合作银行)根据协议各自向厂家一次或分批购机、分别验机各联社(合作银行)对购入设备自行验机、分别结算各联社(合作银行)验机合格后自行与供应厂家结清货款、分别维护各联社(合作银行)依据自身技术力量一般故障自行排除疑难故障及时通知厂家或省联社**办事处财会电脑处处理。第四条设备购置程序。**农村合作银行使用的设备购置需经总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后方可购买。各支行使用的设备购置需请示并经总行信息科技部、会计财务部审批同意后经总行采购领导小组招标后购买。支行所需的计算机设备由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向电脑公司订购并将发票递交给支行由支行将款项直接划给电脑公司以保证发票和设备在同一地。各单位购买的机器设备必须登记建卡以便管理。管理中必须做到三个“一致”即物卡一致、账卡一致、账账一致。第五条设备送修。为了确保设备及设备中数据的安全总行信息科技部指定专业计算机公司进行维修。支行在设备发生故障后先送总行信息科技部修理(需填写设备送修单)在信息科技部无法修理时再转送相关公司维修(在送修单上写明送达何处公司维修、何时取回等字样)。第六条设备维护。支行使用的计算机设备由计算机安全员负责日常维护总行计算机中心设备由中心机房管理员负责维护。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开启主机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电源、电压、操作面板、开关状态、指示灯是否正常必须在环境指标达到计算机所需要求和电源输出电压稳定到额定电压的情况下才能开启设备。在设备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设备严禁连接终端和主机的数据电缆线进行带电插拔。第三章故障申报制度第七条各支行、营业部、总行计算机中心在发生下列故障时必须进行申报。㈠计算机网络设备故障。如:路由器损坏或路由器内部程序出错、DTU设备损坏、交换机损坏等㈡前置机损坏或内部程序、系统受损造成严重后果的㈢在网系统中发现“黑客”侵入㈣操作员人为故障产生案件㈤计算机发生突发故障支行无法判断和无法处理。第八条在发生故障后支行要组织相关人员判明故障性质确定处理方案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附后)报总行信息科技部。在填写《计算机故障申报表》时要清楚记载故障发生过程和产生的后果负责人签字栏要由支行分管行长或支行计算机安全小组负责人签字。第九条计算机发生故障后在故障原因和故障性质未判明前一律不准开机。如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开机的由总行信息科技部审定报总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小组批准后方可开机办理业务。第四章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农村合作银行的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设备仅用于合作银行内部业务及经总行审批同意的相关业务。严禁任何人在合作银行内部业务网络系统中进行与业务无关的信息传输操作。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内所有业务用计算机设备必须设置口令。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口令只授予银行内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使用。第十二条合作银行计算机网络规划由总行信息科技部提出方案经总行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由信息科技部负责实施并确保其安全运行。任何个人和单位在未经总行计算机安全领导小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更换网络和网络设备不得随意用任何形式私自连接外单位用户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第十三条总行信息科技部、总行中心机房管理员、各支行计算机安全员要定期做好分管区域内网络线路的维护、检测工作以确保网络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