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XX〕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工作如下:1
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分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形势,组织起草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3
指导、检查地区铁路监管局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4
组织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建议;5
组织调查国家铁路局受理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投诉第1页共7页举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罚及处理意见建议;6
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建议;按规定参与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7
统计、报告、通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8
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牵头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