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SF00016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居间方(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已经在丙方的服务下就于北京市区房屋的买卖事宜,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和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对丙方提供的信息发布
看房机会及订立合同机会等服务予以确认
现就甲乙双方委托丙方,并丙方接受甲乙双方委托开展居间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服务事项1
发布房源销售信息
发布客户求购信息
为交易双方提供看房机会
为双方提供订立合同机会
协助双方,查验对方相关证件和材料
提供交易相关政策及税费咨询
提供签约建议,并草拟合同相关文本
促进双方订立有效合同
推进交易进程,提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提供贷款资质,贷款政策,贷款材料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接受买卖双方委托,完成房地产交易网上签约工作
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房地产交易权属转移登记
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房产交割
第二条:服务费用根据甲乙双方本次房屋交易总价:人民币:(¥),丙方应收取的各项费用如下:1.代理服务费:人民币:(¥)2.过户服务费:人民币:伍佰元(¥500)3.交割服务费:人民币:贰佰元(¥200)4.贷款服务费:人民币:叁佰元(¥300)(乙方贷款适用)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其中甲方承担:人民币:(¥)其中乙方承担:人民币:(¥)以上费用于本合同签署时向丙方支付
第三条:权利义务1
甲乙双方应按照丙方提示,提供房产交易所需一切证件,文件和材料,保证所有材料真实有效,并如实,详尽披露涉及交易的自身情况
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丙方开展居间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丙方告知书,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积极履行交易中各自义务
甲乙双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预定,向丙方支付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