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汇总一、营业税及营改增后的增值税财税2016年3号财税201639号(涉及安置房拆迁回迁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基本很少,可以参考原营业税下的税收政策)二、企业所得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起,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房屋改造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1、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垦区;2、独立矿区、林区、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3、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实施不齐全;4、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区户数不低于50,其中实际居住在棚户区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75%以上;5、棚户区评定为危险房屋、严重损害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区建筑面积的25%;6、棚户区改造已经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在所得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棚户区改造支出及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说明;三、土地使用税(财税201310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印花税一、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五、土地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