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答辩状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贵院送达的(20XX)XX知民初字第X号传票及(20XX)中区法民初字第X号应诉通知书已收悉,现被告就北京XXXX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做出如下答辩:一、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1、在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未提供其授权方X和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对电影《XXXX》享有著作权的证据
2、X和X电影制作有限公司授权给XXXX传媒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为复印件,仅有签名,无公司章戳,也未进行公证和认证手续,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不应采信
因此,XXXX传媒有限公司授权给本案原告的授权书,鉴于其前位授权的真实性不能证实,也不应采信
二、关于所谓侵权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质疑合法性7
5屏幕录相专家是有版权的,即使是在公证处下载的该软件也不能证明此软件的合法性,工具不合法,就无法证明通过该工具所取得的证据合法
引用原告公证书中的文字:“20XX年10月13日12点40分,操作人员XXX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和XXX的监督下,XXX首先通过本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搜寻到“XXXXXXX软件”,将该软件下载并解压到U盘上作为取证的工具”,可以非常明白一个事实,作为原告取证工具的一款主要“XXXXXXX软件”是从网上随意下载的
而XXXXXXX软件是一款有版权的软件,下面是关于XXXXXXX软件的截图资料:“XXXXXXX软件”明确标注为共享软件,说明此软件作者是不允许一切法人单位随意使用这一款软件,原告使用的工具软件“XXXXXXX”是一个没有版权的非法软件,是网络上随意下载的,由于下载站点都是人为上传的软件,原告下载的“XXXXXXX”是不是“挂马”、源码是否被修改,原告无法说明
原告用这个没有版权、毫无安全保障的工具来作为严肃的电子司法证据的取证工具明显不妥,已无合法性
原告作为提告当事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