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拖拉机牌证业务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第43号令)、《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广西农机安全监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拖拉机牌证业务
根据工作规范和流程,应设置受理审查岗、技术考验岗、业务领导岗、牌证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业务岗位
为方便群众,还应设置收费岗和服务岗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以下简称《业务流程记录单》,附件1)记录经办经过和经办人信息,与业务办理信息一并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并按照计算机管理系统的信息内容打印各类与拖拉机登记有关的证、表
第二章办理登记业务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注册登记业务流程图第五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受理审查岗
1、审查拖拉机所有人提交的:(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附件2)
(2)《拖拉机检验表》(附件3)
(3)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4)拖拉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发票遗失的,凭销售商提供的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专用章)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除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审查拖拉机所有权转移的来历凭证外,还应当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
但属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拖拉机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不需要审查该机的原始发票
(5)国产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
无整机合格证的,还需发动机合格证;带挂车,但整机合格证上未标明挂车技术数据及号码的,还应有挂车合格证
(6)发动机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7)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未办理的,可待确定号牌号码后再办理)
(8)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