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人〔2015〕54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博士后培养制度,加强和改进博士后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对《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0〕78号)文件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经校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河海大学2015年9月23日1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2015年9月23日印发录入:吴君明校对:夏希附件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2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培养和聚集一批高水平的青年科技骨干人才,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现对《河海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河海校人〔2010〕78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后培养工作应坚持学校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强政策引导,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设站条件第三条全校的博士后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归口人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日常事务及在站博士后的培养工作由设站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同时,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流动站按照一级学科设站
申请流动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五条学校在聘博士生导师均可作为进站博士后的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组织考核
3第三章招收类型第六条河海大学博士后招收类型:(一)第一类:经学校考核通过,拟作为师资培养的博士毕业生,由本人申请,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