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州市物价局文件榕房〔2009〕23号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及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价格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已经市政府研1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及《关于贯彻实施及的若干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价格指导意见,供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时参考指导
一、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安置办法按榕政综[2006]161号《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二、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三、根据本市目前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状况,将被拆迁房屋结构划归为6类11等(见表一)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拆除房屋与表一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
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
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位与表一所列特征不同,可以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表一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补偿单价则另行计算
其它项目补偿按(表二)另行计价,如遇表二以外的项目其补偿金额可依照现行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
四、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残值后,制定出不同完损等级房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