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县直农林场:为进一步标准农村土地治理,防止乱占滥用土地尤其是耕地建房、建猪场等现象发生,促进农村节约集约用地,实在保护耕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治理的意见》(国土资发[XX]23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治理的意见》(干府字[XX]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我县农村土地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操纵村镇建立用地规模(一)实行规划治理
农村集体建立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建立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立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务施行
农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各乡镇要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积极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同时,积极配合规划建立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好新农村建立详细规划,在农民申报宅基地时严格按照详细规划进展规划选址,逐步消灭"空心村",按照城镇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集中建立农民新村
农民建猪场必须严格按照划定的禁养区、控养区、可养区范围建立,并按"一头一平方米"的标准审批
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措施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治理按照干府办字[XX]35号规定执行
(二)实行指标治理
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建立用地
并将农民建房用地纳入年度用地指标治理,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市下达的农民建房打算指标,经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分解下到达各乡镇
各乡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打算指标审核农民建房
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乡镇农民建房占用打算指标执行情况的监视检查,凡超占指标的农民建房新增建立用地一律不得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依法按程序审批农民建房(一)把握农民建房申请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