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条款修改说明总则1适用范围中增加对渔船不适用
1)2明确规定“对于重大改装,改装部分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4)3删除原规范1
5关于有关修改通报的生效范围项
4增加对于国家的文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规定适用时应遵守
6)5增加委托人可申请检验
6增加船舶设计方、建造方、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船长的责任
7增加事故项
8把原检验与发证中1
2中的有关定义划归到总则中,并增加部分定义
第1篇检验与发证一、明确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的规定,取消“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及“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船舶”的规定
3)二、明确内河船舶需海上拖行要求
5)三、增加各种检验项目还需满足建造检验规程、营运检验规程规定
6)四、增加本法规所引用的标准、指南均有效
2)五、删除原规范1
4关于本法规为作规定,将另有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项
六、法定证书中增加《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
3)七、由原“内河船舶需进行拖带航行至沿海水域”改为“内河船舶需进行海上拖航”
3)八、增加停航船舶检验1
九、增加对技术文件的审核批准
1)十、增加须检查船上已配备所需的文件资料项
3)十一、增加验船师编制报告及证书的义务
4)十二、营运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
1)十三、明确换证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按规定签发新证书
十四、明确证书正副本的使用
十五、检验种类中增加特别定期检验及搁置检验说明
十六、增加中对证书、手册等文件是否放置船上的检查
3)十七、检验间隔期增加高速船检验间隔期
1)十八、船底外部检查中,增加浮船坞检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