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设备调度编号原则B.1一般原则B.1.1凡接入广州地区电网的设备均必须统一编号。B.1.2220kV及以上的发电厂、变电站的命名及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由中调负责。B.1.3220kV变电站内的110kV及以下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110kV及以下的地调管辖地方电厂、变电站的命名及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由地调负责。B.1.435kV及以下的配调管辖地方电厂、变电站的命名及新设备的命名和编号由配调负责。配调须按本原则进行编号并报地调备案。B.2母线编号原则B.2.1110kV主母线用阿拉伯数字加“M”表示,一般按1M、2M、5M、6M顺序编号,旁路母线按3M、7M顺序编。如110kV为单母线分段结线时,其主母线按1M、2M、3M顺序编号。常规的排列顺序定为从发电机、变压器侧向出线线路侧,由固定端向扩建端(平面布置),自下而上(高层布置)排列,角形结线按顺时针方向排列。B.2.235kV(或33kV,下同)、10kV及以下主母线用罗马数字表示,编号与主变编号对应。如#1、#2、#3主变分别供电的母线,其编号依次为Ⅰ、Ⅱ、Ⅲ。由同一主变的两个支路供电的两条母线,其母线编号采用与主变对应的编号加“A”、“B”字母来区别。如ⅠA、ⅠB,ⅡA、ⅡB,ⅢA、ⅢB。B.2.335kV及10kV旁路母线按照主母线编号后加“旁”字编号。如Ⅰ旁、Ⅱ旁、Ⅲ旁。B.2.4在应用母线编号作为开关、刀闸等设备编号的组成部分时,统一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母线编号,如“ⅠA”变为“1A”或“1”使用,“3M”变为“3”使用,“Ⅲ旁”变为“3”使用。B.3开关编号原则110kV及以下开关编号由两个模块组成,第一个模块为电压等级,第二个模块为开关序号。具体编号原则如下:B.3.1第一个模块B.3.1.1110kV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统一用“1”。B.3.1.235kV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统一用“3”。B.3.1.3主变、发电机、站用变、曲折变、电容器及电抗器设备的10kV侧开关编号、10kV母联及10kV旁路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均统一用“5”。B.3.1.410kV线路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统一用“7”。B.3.1.5主变、发电机、站用变、曲折变、电容器及电抗器设备的6kV侧开关编号、6kV母联及6kV旁路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均统一用“6”。B.3.1.66kV线路开关的第一个模块统一用“8”。B.3.1.7主变、发电机、站用变、电容器及电抗器设备的0.4kV侧开关编号、0.4kV母联及0.4kV旁路开关编号的第一个模块均统一用“4”。B.3.2第二个模块B.3.2.1母联(含分段、桥)开关编号第二个模块统一用“00”。若同一电压等级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母联(含分段)开关的,则在“00”后加“A”、“B”、“C”或“A甲”、“A乙”、“B甲”、“B乙”等字样予以区别。如100A,100B,500A甲、500A乙等。B.3.2.2旁路开关(含旁路兼母联开关)编号第二个模块统一用“90”。若同一电压等级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旁路开关的,则在“90”后加“A”、“B”、“C”等字样予以区别。如190A、190B等。B.3.2.3主变开关编号第二个模块统一使用与主变序号相对应的数字。如#1主变,其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统一使用“01”。如主变同一电压侧有双开关,则在主变对应序号后加“A”、“B”字样予以区别。如502A、502B等。B.3.2.4线路开关编号10kV、35kV及110kV线路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均由两位数字组成。其中,110kV线路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由21起编,并依次按21、22、23…升序编排;35kV电压等级线路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由11起编,并依次按11、12、13…升序编排;10kV电压等级线路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由01起编,并依次按01、02、03…升序编排。设备序号,一般由厂、站的固定端向扩建端(平面布置)方向升序排列。B.3.2.5站用变开关编号站用变开关编号的第二个模块统一由两个字符号组成。第一个字符为站用变所连接的母线编号,且不分A、B段;第二个字符固定用“T”。如51T。B.3.2.6曲折变开关编号第二个模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曲折变所连接的母线或变压器编号。当曲折变接于母线时,该部分取对应的母线编号,且不区分A、B段。当曲折变直接接于主变压器母线桥且有开关时,该部分取对应的主变编号。第二部分固定用“XB”。如51XB。B.3.2.7无功补偿电容器组开关编号第二个模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无功补偿电容器组所连接的母线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