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概述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三、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四、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组成•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组成。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五、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六、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前已述及。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主要有:•(一)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三)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五)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六)全国人大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享有修改权;等等。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主要包括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等等。•1、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井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特别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基本法规定,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与香港基本相同,但澳门特别行政区没有关于“根据循序渐进的原则,最终达到由普选产生“的规定;其选举委员会和推选委员会的人数比香港少得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七、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2、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即特别行政区的政府。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简称“特首”)。特别行政区政府下设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署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主要官员均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免职也由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根据香港基本法第62条和澳门基本法第64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主要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5、拟定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