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行政区概述特别行政区,简称“行政特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1、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
•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二、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三、保持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四、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组成•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根据基本法的相关规定组成
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五、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六、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因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或者说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进行管辖和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