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公园和广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管理、保护,改善生态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是指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娱乐或进行公益性活动的公共绿地和休闲场所
包括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专题类公园等
本条例所称广场,是指以供公众游憩、观赏、文化娱乐或者进行集会、大型公益性活动为目的的,经过绿化、亮化,配置一定的公共设施,免费开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和景观工程设施等开放性城市空间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公园和广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市森林公园、洛浦公园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是公园和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和广场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建设方案:(一)依据公园、广场规划;(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广泛征求社会各届意见;(四)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建设方案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广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公园和广场规划的实施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独资、合资、股份制等形式投资建设特色观赏园或休闲广场
第九条城市公园和广场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势、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存等自然、人文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