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预防唐山一职专:田武全一、校园伤害事故的概念•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校园伤害事故的主体是在校学生
•校园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
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
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校园伤害事故的严峻形势
1、我国每年约有1
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0多人
2、根据抽样调查,学生非致命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为24
1%,其中造成身体损害的占1
64%,永久性伤残的占1
•社会和家长的错误认识
错误的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认为只要学生受到了伤害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
•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校园伤害事故越来越受到重视,最终确定了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原则
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等
并没有对校园伤害事故适用何种责任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160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伤害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
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学校承担过错责任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未成年人
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校园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并且明确了追究学校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
1、《侵权责任法》第38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