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建家长委员会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密切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沟通协作,组织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充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教育工作,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努力构建和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有机结合的教育体系,特设立家校合作委员会(简称“家委会”),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家校合作委员会是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指导的学生父母、社区群众、教职工代表共同参与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家校合作委员会的宗旨是组织学生父母和社区群众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和监督学校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促进学校治理的民主化和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父母教育素养,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家庭、社区与学校的互助和合作,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帮助师生及学生父母过一种幸福完整的教育生活
第二章组成第四条家校合作委员会由本校学生父母代表(留守儿童可以由监护人代表)、学区内社区代表(包括政府及部门和群众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家校合作委员会委员中的学生父母代表、学生代表由各班班主任、科任教师与学生共同推荐,社区群众代表由施教区内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企事业单位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会议推荐
学校校长、分管家校合作副校长,有设父母委员会或新父母学校的会长或校长为家校合作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所推荐名单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室研究确认,在家校合作委员会等额或者差额选举(由家校社三方协商决定)后,由学校颁发聘书
委员人数原则上控制在15至25人之间
规模较大的学校,委员人数控制在班级数的1
第六条委员任期一般为三年,每学年适当改选,可连选连任
学生毕业、转学等离校的学生及父母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施教区内企事业单位或户口迁出本施教区的社区群众代表,工作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代表,其委员资格自动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