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数据报送及质量检查审核评估制度为保证统计数据质量,依据省、市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统计报表编制必须严格按照“分级负责、集中汇总、逐级上报”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编制、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必须全面、及时、准确,做到表种不缺、指标不漏、时间不拖、数字不错
第三条季报、半年报、年报按规定时间上报,统计报表时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限上报
第四条业务报表必须经统计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科室、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上报综合统计机构,由综合统计机构进行汇总,经填表人审核签字、统计负责人和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机关综合统计机构
第五条综合统计员要在统计数据填报、汇总、整理的每个阶段,从基础数据收集和各专业主要统计数据之间的衔接,到最后数据的确定,对数据质量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
第六条报表上报实行双轨制,即在报送电子版的同时报送报表打印件
原则上,上报电子版采用网络传输方式,报表打1印件采用专人送达的方式
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更正期内立即申请更正
在报出报表的同时,留存一份归档管理
第七条统计数据质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各统计负责人是统计数据质量第一责任人,专(兼)职统计员是统计数据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各部门要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和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做好统计数据的评估工作
由业务科室统计人员结合工作实际写出统计评估分析,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一级综合统计机构
第九条统计数据的评估分析要本着客观、真实的原则,确实反映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忌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数据
第1页共7页第十条各部门对社会公布统计数据及评估分析,必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统计数据和结果
第十一条在质量审核过程中,如果确实发现统计数据错误或有疑问,应当责成填报人核实订正,并须经该部门负责人和统计员签名或盖章
除逻辑性、计算性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