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源地保护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保护饮用水水源通过立法设置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形式、职权分配及其运行方式的总称,它是水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的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条本市在赣江南昌段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第六条自建供饮用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因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第八条对在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九条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按照下列范围实施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保护:(一)一级保护区的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第十一条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二)禁止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四)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禁止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六)原有排污口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削减污水排放量;(七)向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八)船舶或者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九)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十)禁止炸鱼、毒鱼。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和(九)、(十)项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者改道;(三)禁止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四)禁止堆置或者排放、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及其他废弃物;2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五)禁止设置油库;(六)禁止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七)禁止利用船、趸等物体经营餐饮娱乐业;(八)禁止旅游、游泳、挖沙、捕鱼、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