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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水源地保护已成为近年来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体制是指,国家为保护饮用水水源通过立法设置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形式、职权分配及其运行方式的总称,它是水环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文是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的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条本市在赣江南昌段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自建供饮用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因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对在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第九条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按照下列范围实施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