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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XX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
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XX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
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
”;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
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
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
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辞职员工当初签约于法无据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
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报酬
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约定有失公平公正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