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天津大学设备处津大校设备〔2006〕1号签发人:余建星天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意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运行,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学校各项事业性经费(包括纵向和横向科研经费)、各单位创收经费所购臵的仪器设备均为国有资产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加以爱护
第三条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学校的仪器设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落实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推行岗位责任制
每台设备的保管和使用都要落实到人,经常检查、维护,防止丢失
对仪器设备的使用者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培训,防止由于操作不当致使仪器设备的损坏
第四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当事人或责任人原则上应个人进行赔偿
在具体处理赔偿事宜时,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损坏程度或丢失的具体原因,以及本人的态度区别对待,责令其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五条处理权限为
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设备处审核批准
大型仪器设备(单台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事故,由院处级单位会同设备处共同调查处理
单台价值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调查处理结果还应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六条学校对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主动发现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对与损坏、盗窃仪器设备第1页共15页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七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应予赔偿:(一)不听从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