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工作程序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二、办理时限政务中心窗口在收件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料移交相关股室办理
受理股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工作时限按资料补充完善之日起重新计算
不能在规定工作日补充完善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作退件处理
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出具证明的单位公章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
土地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①新供地项目,提供《国有土地划第1页共16页拨决定书》、缴纳土地划拨款的凭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及相关证明材料;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②历史沿用的,应提供确定土地权属文件;③其他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地籍调查资料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
土地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