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土地管理部门保密法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合土地管理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和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为发展土地管理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保守国家秘密和保守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是土地管理部门每个干部、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对有泄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及时举报、制止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密工作接受同级保密部门的归口管理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监督下级土地管理部门的保守国家秘密工作
第二章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第五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国家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保密规章,其解释权属于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保密局
对该《规定》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需要增减、变更的,应逐级上报,经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保密局批准
第七条对土地管理工作中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可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绝密级事项由司、室提出,经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绝密级事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审核后,报国家保密局确定
定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年
(二)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第1页共7页报局保密委员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的秘密级、机密级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确定
定机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得超过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