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标准精彩文档xxxx医院退药管理制度(试行)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的规定,同时结合我院临床实际工作,保证患者用药权益和保障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退回药品必备条件:原始购药凭据齐全(包括发票和处方);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房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药品售出1周内
一、门诊药房退药制度考虑到临床医疗工作实际情况,分为患方原因退药、院方原因退药、不予退药三种:(一)患方原因退药1、药品没有离开药房,患者要求退药的情况一般均给予退药
2、药品已经离开药房发放到患者手中的,属于以下合理退药情况者
(1)经药剂科负责人确认,药品使用过程中确实发现存在明显质量问题;(2)患者用药后出现严重过敏反应或其他不可预知的不良反应,无法继续使用该药;(3)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①医生已询问过患者并确定患者无该药过敏史、禁忌症,病历中有记录;②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处方金额符合医院有关规定;③需填写有相应的药品不良反应(ADR)报告;④退药时间必须在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的一周内
(4)患者死亡,且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时,属于合理退药:①退药时间必须在患者死亡后的一周内;②处方开具的使用量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5)患者因病情变化,经医师确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药品;(二)院方原因退药:1、药品发放时已有发霉、变质等质量问题2、药品售出时已过有效期或已近效期,无法在效期内用完
3、药师发放药品错误或交代服药方法及剂量错误4、属于医师处方行为不当,患者不宜继续使用的药品
①医师开错药名、含量、浓度、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