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电规技(1991)39号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进行修订
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1
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
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4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慎重地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5条本规定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