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吉林省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规定》已经2014年2月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造成的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用于消费者盛装携提物品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薄膜袋制品
商品出厂的原始包装袋和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等商品的不具有携提功能的塑料预包装袋除外
本规定所称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具,是指用石油基原料生产的,在自然环境或堆肥条件下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餐盒、托盘、杯、碗、碟等食品容器(以下简称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禁止在商品销售、商业服务活动中向消费者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及服务提供者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行为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开展防治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污染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塑料餐具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塑料制品遇油、遇热产生毒性的宣传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