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摘要:闽公通(2002)56号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能力,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实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人员依法利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是指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及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验、查证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和追踪、侦查实验和现场分析等
第四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
凡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进行勘验、检查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则和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一)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查明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相记录现场情况;(三)访问与刑事案件现场有关的人员,制作现场证人证言;(四)利用现场信息资料重建犯罪过程,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第七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原则:(一)合法原则
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办案,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