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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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1/9当前位置:首页>最新信息>综合管理>法规浏览字体:【大、中、小】2006-02-1420:00:00主站首页本站首页机构职能政策法规规划计划行政许可卫生计生标卫生计生统通告公告工作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www
cn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〇〇六年二月十四日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