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新立登记一、受理范围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一)登记项目取得了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批复;(二)勘查实施方案(包括坑探设计)经过审查备案;涉及坑探的,坑探施工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过安监部门审查确认;(三)依法缴纳有关规定费用
属于有偿的,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了探矿权价款,或者出具了相关承诺;(四)依法履行其他法定义务;(五)资料符合要求
四、申报资料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远程报批的报件,审查通过后,由政府大厅通知申请人送交一套与远程报件完全一致的纸介质原件资料存档
(一)根据鄂土资发〔2006〕109号文规定,以申请在先方式确定探矿权人、无偿出让探矿权项目